一、患方陈述
年7月15日,吴某某在x医院门诊行肠镜检查时,医师操作错误导致穿孔,出现腹胀腹痛,在外一科急诊全麻下行“腹腔镜探查术”及行“腔镜下肠穿孔修补术”等抢救治疗。入院诊断:重症腹腔感染;上段直肠穿孔。7月15日肠穿孔修补术后,因x医院再次错误诊疗,导致吴某某腹腔感染愈发严重,病情危重于8月7日转入ICU,8月7日至12日行输血,但病情未有好转,出现全身并发症。
年8月16日,吴某某为保命不得不出院,当日下午转入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腹腔感染,肠穿孔修补术后等。经治疗12天腹腔感染较前控制,于年8月28日办理出院。8月30日又因腹腔感染再次入x医院治疗21天,于年9月20日出院。此外,医院治疗需要,吴某某的女儿吴某慧曾向x医院借款元,该笔借款系治疗期间吴某某及其家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二、患方观点
吴某某系因x医院年7月15日对其行肠镜检查医师操作错误导致直肠穿孔,发生腹腔感染。在行“腔镜下肠穿孔修补术”等抢救治疗后,由于医师对腹腔感染再次错误诊疗,致使腹腔感染愈发严重,病情危重。吴某某不得不转入x医院继续治疗。
三、医方观点
吴某某长期肠道功能紊乱,对其损害后果自身原因较大,x医院对于吴某某的诊疗过错参与度不应超过60%,具体参与度由法院定夺。关于赔偿标准问题,对吴某某构成十级伤残无异议,但吴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城镇工作或者居住一年以上,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其中医疗费应扣除城镇职工报销的部分;外购人血蛋白费用应有医嘱才予认可;误工费按天计算无异议;护理费均应按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30元/天计算;营养费应按10元/天计算;吴某某未丧失劳动能力,故不存在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
鉴定费仅认可元,另元属于重复鉴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酌情认定。上述赔偿金额要按照责任比例扣除医保部分。此外,吴某某的女儿吴某慧曾以吴某某前往省立协和住院为由向x医院借款2万元,该借款亦应从赔偿的总金额中予以扣除。
四、鉴定意见
x医院于年7月15日至年8月6日期间在患者吴某某行肠镜检查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直肠穿孔并发腹腔重度感染、行直肠修补术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75%-85%。患者吴某某直肠上段肠穿孔,行直肠修补术,评定为十级伤残。
五、庭审意见
依司法鉴定意见,患者吴某某直肠穿孔并发腹腔重度感染、行直肠修补术等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x医院对其实施的肠镜检查诊疗过程存在操作不当的过错所致,该过错与吴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医方过错及吴某某个人身体状况差异因素考虑,并参考鉴定意见,对吴某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被告担责80%。
吴某某的损失合计.91元,由x医院承担80%的责任,即x医院需支付吴某某上述损失.9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93元。
双方当事医院治疗直肠穿孔向x医院借调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有借条及相应病历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因吴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医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故x医院主张在本案中抵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吴某某主张其借调的元均用于福州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等,但其未提供相应凭证予以证明。考虑到吴某某异地就医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确属应当。经抵扣,x医院尚需支付吴某某各项损失合计.93元。
六、法院判决
x省x医院支付吴某某各项损失合计.93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