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劲松:专用采访证是想给舆论监督设障碍
作者:汤劲松广东东莞正在起草一份名为《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文件明确规定要为采访提供便利,并准备给发放“专用采访证”,此外,还规定会议主办方对新闻享有审稿权等。(10月22日《广州》)东莞这次起草的文件,有一些切实保障采访权的举措。比如,《意见》中就有“市内外媒体采访机会同等”、“侵害权益将被追究”等细化性内容。不过,东莞给拥有证的特别发放“专用采访证”,这个“创新型”动作,却有些令人费解。作为社会公器,媒体用记录的社会真实,激浊扬清,以此加快社会文明进程的步伐。保障采访权益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见一斑。不偏不倚、秉笔直书既是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的职业权利。这个过程,被公众形象地称为舆论监督。我们看到,在东莞的这份《意见》中,有“各镇街、各部门不得阻挠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坚决追究责任’”这样的内容。不过,对于采访权的真实保障,我们应该注重的是相关部门做了什么,而不是它说了什么。比如,东莞专门发放“专用采访证”,难免会让人产生这样的猜想,已拥有证、具备采访资格的,会不会因为没有拿到“专用采访证”,而不能进行正常的采访活动,被当地相关部门拒之门外呢?再者,即使拿到了“专用采访证”,会不会因为“专用采访证”所附属的一些特别要求,而令的采访活动受到一些局限呢?这样一来,本可持着证走遍天下的,在东莞却会遇到一些阻力。舆论监督也就有可能因为“专用采访证”的发放,变成了当地某些部门对舆论进行的反向“监督”。所以,东莞给发放“专用采访证”,这种“采访权的再赋予”,很大的可能,是借着保障采访权这个美丽的外壳,对舆论监督进行阻挠的消极举动。如果这还只是一种可能性较大的猜测,那么,《意见》中“会议和活动的主办方享有新闻‘刊播前审稿权’”的规定,就把《意见》保障采访权益的善意,抵消得一干二净。这样的动作并不只在东莞出现过。2006年,安徽省枞阳县委就曾要求,对于较为重大的舆论监督的采访,被采访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接待”、“全程陪同”。今年4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曾聘请14名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新闻监督护照”。而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东莞发放“专用采访证”,只不过是“全程陪同”和“新闻监督护照”的翻版而已。如此种种,只能说明,被监督者,从来不会主动接受监督力量的审视,他们总会自觉不自觉地给监督设置一些障碍。而舆论监督正负有这样的职责:剥离一切掩盖在真相之外的附着物,把真相交给公众,让社会拥有前行的信心和力量。“让媒体说话,天塌不下来。”这是曾经听到的,最能让媒体人和所有希望社会朝着文明方向发展的良善者心灵触动的话语。而“让媒体说话”,并不需要繁复的操作,只是督请那些准备发放“专用采访证”的人们,体认新版“新闻证”的“注意事项”栏里,首次增加的“各级人民*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内容就行了。